北府办函〔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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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北川经开区(绵阳科技城〈北川〉通航产业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川羌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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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
北川羌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应对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区除外)发生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预案,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发生森林火灾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办法)开展处置工作。本预案涉及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森林火灾处置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消防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就近就地组织扑火力量,力求将林火扑灭在初发阶段。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各部门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加强队伍建设,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灾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长、县自然资源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广旅局、县气象局、县森林公安局、四川小寨子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县委办: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督查成员单位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是否到位履职。
县政府办: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向上级政府汇报森林防火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扑火过程中的生活物资、燃油等后勤保障。
县委宣传部:负责审定并发布森林火灾新闻通稿,监管与火灾有关的网络舆情。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指导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布灾情信息,协调做好火场应急保障。
县人武部: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投入扑火救灾;联系周边县(市)人武部配合扑灭火灾。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力量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所)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疏散、转移受灾群众;实行必要时的火场区域交通管制;及时侦破森林火灾案件。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信息报送、技术咨询或现场督导;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森林防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县级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增加对森林防火投入。做好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落实和使用的指导、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快速输送,保障扑火救灾道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适时向电视台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手机短信;负责火场实时气象监测,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协助灭火工作。
县文广旅局:组织和指导全县林区景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林区景区设置森林防火设施,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配合森林防火部门督导检查林区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设置森林火灾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妥善安置受灾影响群众,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生活保障。协调处理因扑救森林火灾死伤人员的救济和抚恤事宜;教育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园的火源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有危重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杆等森林火灾隐患。负责协调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县教体局:在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协调指导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和安置工作。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火场秩序维护和火灾案件侦破。
四川小寨子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协调组织扑火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县供电公司:负责搞好林区电力线路的安全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和林木挂碰等引发森林火灾;负责扑救火灾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森林防火、扑火移动通信线路的畅通,配合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日常宣传、检查督促、火源监管、隐患整改的具体工作,森林火灾动态变化监测,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森林火灾扑救、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协助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建立火灾档案和森林火灾值班。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基础上,按护林联防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接受上一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易燃程度、蔓延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1.2 预警发布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主管部门定期会商,根据前期天气、旱情、物候、火源等信息,制作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乡(镇)、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指挥部向乡(镇)森林防火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应急(防火物资)准备工作,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扑火物资发放和各项扑火准备工作,当地扑火队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3.2.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般森林火灾扑灭后,5小时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将火灾(火情)基本情况,处置、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3.2.2 立即报告
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
发生以下九种火灾,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1)发生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军事禁区、油库等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地、纪念地等发生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距市、县界小于5公里且火势仍有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
(6)节假日、敏感时段的森林火灾。
(7)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有继续发展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
(8)气象、地理条件恶劣,当时无法扑救的森林火灾。
(9)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县市行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县指挥部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III级、Ⅳ级4个等级。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按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分级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和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扑火队伍(专业及半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等)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孕、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包干责任制。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天然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县指挥部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III级、Ⅱ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受害森林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公顷以下的一般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时,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执行。
4.3.1.2 响应措施
(1)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处置办法,及时组织、调动当地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并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乡(镇)开展扑救工作。
(3)视情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III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3)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由人武部、自然资源局、气象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执行。
4.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相关程序,报告县应急管理局,请求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火场,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3.3 II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有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应急管理局启动II级响应,由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文广旅局、气象局、森林公安局等单位执行。
4.3.3.2 响应措施
在保持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扑救工作。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和成员单位领导3小时内到达扑火前线指挥部,指导、协助制定扑火方案。执行响应的县森林防火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2)县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县气象局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 I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市、县行政边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火势蔓延或者直接威胁集镇、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地区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由县森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执行。
4.3.4.2 响应措施
在保持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负责调度指挥,主持召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安排部署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县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涉及市(州)、县界的森林火灾,及时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扑救工作。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预案要求逐级上报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 运输保障
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输送由县政府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车辆承担运输任务。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建立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 物资保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负责全县性或跨县(市)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配。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名胜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根据各自辖区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
6.5 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应列入县、乡(镇)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火灾扑救的需要。
7 附 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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